重庆零售药店销售发热、咳嗽等药品实行登记报告制度
发布人:admin  发布时间:2020-01-30   动态浏览次数:556
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

  

  

  

各区县(自治县)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,市政府有关部门,有关单位:

  为进一步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全方位排查登记和掌握零售药店购药的发热、咳嗽人员相关信息,保障全市人民健康,从即日起,在全市零售药店销售发热、咳嗽等药品实行登记报告制度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  一、全市零售药店要切实做好购买发热、咳嗽药品人员的信息登记工作(登记报告内容见附件),并主动按照疫情防控管理要求,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属社区网格管理人员。

  二、各零售药店要向购药人员做好耐心细致宣传解释工作,对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暂不销售上述药品。

  三、社区网格管理人员负责每日到辖区内零售药店收集相关信息,按照疫情报告程序上报社区、街道,并由街道统一报送区县政法委、卫健委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,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药监局。

  四、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,并加强监督检查。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报告的零售药店要及时约谈、责令改正,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依法进行查处,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。

  附件:零售药店购买发热、咳嗽等药品信息登记表

 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

 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监管组

  2020年1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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